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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簡稱OEEC),其創立於一九四八年,成立的目的是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協助歐洲重建之馬歇爾計畫下,執行美國及加拿大所提供的援助。一九五○年代末期,西歐經濟逐漸復甦,OEEC之最初目標已告達成,西歐各國咸認有必要另設立一新機構,以促進經濟之成長,協助第三世界國家之經濟發展,並擴大合作層面,提升美國及加拿大之準會員地位,使其成為正式會員。一九五九年十二月,法國、德國、英國、美國等各國代表在巴黎集會,會後發表公報,提供籌設新組織之倡議,隨即於一九六○年舉行多次諮商,並設立籌備委員會,負責草擬設立新機構之公約。一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歐洲十八個國家與美、加兩國在巴黎簽署公約,正式成立OECD,並於次(一九六一)年九月生效(OECD公約及中譯文如附件一)。日本、芬蘭、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先後陸續加入該組織。OEEC於一九六一年轉變為OECD後,其工作重點為建立會員國強而有力的經濟實力,提高效率,發展並改進市場體系,擴大自由貿易,促進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發展。

 

OECD係一性質相當獨特之國際組織,其雖強調跨國政府間的經濟合作與發展,惟該組織所強調的僅止於理念層次,很少進一步涉及實質經濟利益的互惠或交易,與區域性之經濟合作組織,如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或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在本質上有相當顯著之差別。
此外,雖然OECD同樣是由各會員國政府所組成,然其本身並未有強制約束其會員國之權力,無法像世界貿易組織(WTO)具有強制執行經貿談判與協商之仲裁功能,亦不能像國際貨幣基金(IMF)或世界銀行(World Bank),可藉由基金之分配來影響會員國政府之政策決定。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於一九六一年成立,總部設於法國巴黎,另在德國波昂、日本東京、墨西哥市及美國華府設有辦事處。OECD於一九六一成立時計有歐洲十八國及美國與加拿大共二十個會員國,目前已增至三十個會員國,分別如下:
(一) 七大工業國(G7):美國、加拿大、日本(一九六四)、德國、法國、英國及義大利。
(二) 大洋洲兩國:澳洲(一九七一)及紐西蘭(一九七三)。
(三) 歐盟之十一個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一九六九)、奧地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若加上七大工業國中之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四國,則包含所有歐盟國家)。
(四) 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五) 其他國家:土耳其、墨西哥(一九九四)、捷克(一九九五)、匈牙利、波蘭、韓國(均於一九九六)、斯洛伐克(二○○○)。OECD三十個會員國之國民生產毛額總合占世界三分之二。另根據OECD公約第十三條,歐盟亦參與OECD之運作。
OECD素有智庫、監督機構、富人俱樂部、非學術性大學等不同稱號,OECD雖具有前述所有稱號之性質,惟沒有一個能夠真正完整抓住其真實本質。
 

OECD於上(二000)年六月十三日至十五日與義大利工業部在義國BOLOGNA市舉行「OECD第一屆中小企業部長會議」,主要議題為:加強中小企業在全球經濟之競爭力─策略與政策,該會議計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捷克、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南韓、盧森堡、墨西哥、摩洛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西亞、土耳其、英國、美國及歐盟等五十個國家中小企業部長或代表出席,會後共同簽署「中小企業政策BOLOGNA宣言」(The Bologna Charter on SME Policies)(請詳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