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規定之限制。
建蔽率: (台灣省都市土地)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u 住宅區:60% u 商業區:80%u 工業區:70%u 行政區:60%u 文教區:60%
u 風景區:20% u 保護區:20%u 農業區:10%u 保存區:60%。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u 車站專用區:70%, 加油 (氣) 站專用區:40%, 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60%,港埠專用區:70%, 醫療專用區:60%, 露營區:5%, 青年活動中心區:20%
u 出租別墅區:50%, 旅館區:60%, 鹽田、漁塭區:5%, 倉庫區:70%
u 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60%, 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u 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用地面積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 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用地:60%
u 停車場平面使用:10%
u 停車場立體使用:80%
u 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60%
u 港埠用地:70%
u 學校用地:50%u 市場:80%
u 加油站: 40%
u 火葬場及殯儀館用地:60%
u 鐵路用地:70%
u 屠宰場:60%
u 墳墓用地:20%